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Article 28Repealed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原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拆除计划,限期拆除;(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