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区域内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万人以上的乡、村也应当根据水质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到二○○五年时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到二○一○年时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