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或受企业委托代行出厂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