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颁证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徽章。行政执法人员在封存、扣押产品时滥用职权,使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