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