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