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