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