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