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污染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