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