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