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六条有效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