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Article 6In force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