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