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暂扣《许可证》,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出租或转让《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五)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吊销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