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