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孕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