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