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