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