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省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举办教育、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职业教育领域与本省开展合作办学。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举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台湾同胞子女学校接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