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办法规定内的涉台事项,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协商;对重大涉台事项的处理,应当通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