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结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