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评估作价,给予相应的补偿。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款额从实施征收之日起计算,并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征收方应当在实施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补偿本金和到期利息。被征收方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