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因在本省从事经贸活动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证。台湾同胞投资者因经济活动或者商务需要从大陆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通护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