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贴,对接受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各项助学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其所在学校应当适当减收学费、杂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