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