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