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

(五)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