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用气管理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或者抄表;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