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

(三)设施改动的设计文件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设施改动的现场平面位置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改动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准予改动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