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改动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