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