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