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六条已修改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