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