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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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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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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