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