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