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补偿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