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