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有效对性病患者(含病原携带者,下同),禁止从事易使性病传播的工作,禁止进入公共浴室和游泳池(馆)沐浴和游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