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凡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