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指性病包括:(一)艾滋病、淋病、梅毒;(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管理的其它性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