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性病包括:

(一)艾滋病、淋病、梅毒;

(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管理的其它性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