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疫情报告第十八条有效卫生防疫机构对性病疫情实行月、年报制度。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全省性病疫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