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各类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防止性病医源性传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