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八条已废止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控制开采地下水。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使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严禁越层混采,防止交叉污染。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