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控制开采地下水。

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使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

严禁越层混采,防止交叉污染。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