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许可第十八条已废止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