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许可第十六条已废止申请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