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