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许可第十五条已废止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