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或者未依法给予受侵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